為什麼台灣的融資公司尚未合法?但己有龐大融資規模?

首先各國對金融機構並無明確的定義,以美國為例銀行係指依銀行法設立可以吸收存款(受存款保險公司的保障)並從事放款、匯款等銀行業務(banking business)者稱之。在台灣依銀行法第139條規定「依其他法律設立之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除各該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適用本法之規定。前項其他金融機構之管理辦法,由行政院定之」,因而有了融資公司法草案。融資公司是指銀行之外的金融貸款機構,功能與銀行相似但不同,唯一差別是融資公司不得吸收存款,所以美國屬「非銀行的銀行」(Non-Bank Bank)。

資公司無法合法化的原因在銀行法和公司法規定

融資公司依照融資公司法草案中所定義的,融資公司指為依法經主管機關許可,經營放款、票券及有價證券以外之保證,以及票據貼現等業務之股份有限公司。唯融資公司法草案尚未通過立法,從中央銀的95年7月出國考察報告:「日、韓金融重建最新發展及該二國央行金融重建過程中所扮演之角色」中說明「金融中介的定義言,融資公司不吸收存款,但以融資為主要業務,已涉及金錢支付及授信行為的信用分配及管理,應屬廣義之金融機構,與一般商業不同;次就融資公司之資金來源言,除以自有資金外,不論以銀行借款、對不特定人吸收資金,使加入股東而約定或給賦予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等,依銀行法第29條之1規定,則因構成「以收受存款論」而違反非銀行不得經營之禁止規定。」另外我們尚未核准融資公司成立,也卡在公司法第15條規定,公司資金除公司間有業務往來者外,不得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就因為這樣這法案己卡很久,無法正試通過。

融資公司規模日漸龐大,應善盡善良管理人責任

就算融資公司草案尚未通過,但台灣己有承作融資性租賃、分期付款買賣業務等公司,略具融資公司的雛形,規模也日漸龐大,未有專法造成有中長期資金需求的企業亦造成不便,有建議由金管會管理其業務,開放非收受存款融資公司之設立,提供大眾放款、保證、票貼業務之服務,以促進融資業務多元化發展,鼓勵發展非銀行業務(No-Banking Business)。融資公司體系有代表有:

  1. 車商集團體系有裕融、和潤、中華、台灣賓士、裕富數位資融、和新金融、協新租車、長鴻國際企業、新鑫、匯豐汽車、SCANIA、福斯汽車等。
  2. 外商公司體系有歐力士(ORIX)、統一東京、友邦、台灣菱聯、康業資本國際等。
  3. 銀行投資體系有第一銀租賃、永豐金租賃、台灣工銀租賃、台中銀租賃、華南租賃、國票租賃、陽信租賃、中國信託資產管理、華開租賃、板信租賃、聯邦租賃、合作金庫資產管理、台灣企銀租賃、台新大安租賃、台壽保資融等。
  4. 企業集團體系有中租迪和、中泰租賃、永欣集團、日盛租賃、遠銀租賃、萬泰租賃、遠信資融、合迪。

資料來源:融資信貸是什麼?如何申請取得資金呢? 久通代書事務所

當然融資公司己具實體上的經營權業務,只是尚未以融資公司做統一對外明說,加上更多私人小型民間公司或個人,都可統稱在做融資信貸業務,需求始終來自人性,未加好好管理的融資公司必然會對善盡善良管理人的優良公司造成影響,是台灣金管會需要思考的議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