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產抵押要交付移轉嗎?為什麼汽機車不用,就可辦理抵押貸款

什麼是動產? 基本上只要是可移動又不會改變他的性質,沒有損害他的經濟效用和價值的物,我國則是認為相對於不動產及定著物以外之物即屬動產。 德國民法典第90條則指是動產或有形財產可以從一個地方運到另一個地方的所有物品。 大部份的動產於移轉時多不須登記,僅交付即完成移轉。 而對價值比較高的動產在交易上會稱為準不動產,於所有權移轉、租賃、抵押等情況多須登記,像我們的汽機車、船舶、民用航空器等。 動產物權可為所有權、質權、留置權、動產抵押權的標的物。 因此動產抵押分別有需經登記的動產抵押權和不需登記的動產物權,像珠寳手飾、手錶等。

什麼是動產抵押擔保設定? 受兩種法規管理

常見的權利讓與包括動產或不動產的所有權移轉、抵押權、質權或典權的移轉等等。 動產抵押是指抵押權人對債務人或第三人不移轉占有而就供擔保債權人之動產設定動產抵押權,於債務人不履行契約時,抵押權人得占有抵押物,並得出賣,就其賣得價金優先於其他債權,而受清償之交易。 這是屬於需登記所有權的動產抵押,像車子、船隻等。 還有像動產擔保交易法(動產抵押)第四條說:機器、設備、工具、原料、半製品、成品、車輛、農林漁牧產品、牲畜及總噸位未滿二十噸之動力船舶或未滿五十噸之非動力船舶,均得為動產擔保交易之標的物。 可由動產擔保交易線上登記及公示查詢中得到保障。 而像當鋪本身就是經營動產抵押的業務,他們會留置客戶留下的動產,如勞力士錶或古董,經鑑價合意後給與某一比例融資,這似乎又受當舖業法所管理。

線上申請動產抵押擔保設定,具公示保護效力

早期我國動產擔保交易法在民國52年就訂定了,只有經行政院公告的擔保標的正面列表產品,才能在登記後被賦予債權的優先權,但2015年05月公告動產擔保停止正面列表,只要金融機構所同意的擔保標的,有形塑具體物者都可辦理擔保登記而獲債權優先權。 目前銀行的動產擔保放款,動產抵押佔全體放款只有5%,其中九成五以上是汽機車的案件,似乎並未擴大動產抵押的業務,反而民間融資公司做的有聲有色,如號稱萬物皆可當的當鋪,以多元化的服務造福了有資金需求的民眾。 現在可在網路上可透過線上辦理動產擔保設定,對雙方會更有公示保護效力,民眾可多加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