風險控制得宜的民間貸款,可促進經濟動能

借貸是人類經濟行為的正常現像,是種資源互惠的支持方式,因此人和人之間的,機關對人或機關對機關的民間貸款都是債務履行契約的一種,因民間貸款不像銀行或金融機構有完整的避險機制,會用高額的利息費率來讓貸款人減少損失風險,假如利用這機制收取了超額利潤,是不被法律所允許,也不會受法律保護,但收取了多少才叫暴利,也一直被討論著。借錢還錢是天經地義的事,給付應有合理的利息也是對的事,但契約履行是私法上的法律行為,只要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民間借款關係都受法律保護。

合法未必登記的民間貸款

而所謂合法的民間借貸不一定都是有立案的,但他們願受法律拘束,從事法律允許範圍內的借貸關係,就不能說是非法民間貸款,如果違約,可以透過法律協商,也可以通過民事訴訟的途徑解決,不會利用非法脅迫方式處理。但如能找有立案的民間借貸,對借款人比較有保障,容易受政府所管理而己。而非法的民間貸款不只放高利貸,還會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高利轉貸、洗錢、金融傳銷、暴力催收導致的人身傷害等違法犯罪行為,這才是應依法律相關規定給與嚴厲打擊和懲罰。

向民間貸款好嗎?誰會沒事去借高額利率的錢呢?

向民間貸款好嗎?其實沒有真正的答案,銀行有完善的低利率貸款不去惜,反而跑去商借高額利率的民間貸款,不是頭腦有問題嗎?現實生活中就是有許多無可耐何的情況,逼使自己必需求助民間貸款來解燃眉之急,讓這民間借貸有了生存的空間和利潤所在。民間貸款好嗎?其實不好,沒事誰會想去借錢呢?就是沒辦法短時間有足夠的資金流,才會願意付高額的利息去借貸呢?需求創造供給,是經濟學不變的真理。最好不要有借貸,才不會有那麼多人間千奇百怪的事情出來,似乎也不大可能。如能把雙方風險控制得宜,各取所需得到合理報酬,才是真正創造經濟活水進步的動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