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方支付是與交易有關的個人或組織,為求交易安全,而需第三中間人做為保障,以維護雙方利益。諸如房地產交易中為增加買方與賣方的信任,銀行有不動產買賣價金信託業務」即為扮演「第三方支付」的角色,作為不動產買賣重要輔助工具。當然我們最常用到的是網路購物或電子支付消費時的付款機制,就是第三方支付,以確保交易過程的流暢和安全性。第三方支付可以理解為電子交換貨幣。通常在線支付將使用存儲在雲端上的電腦數位平臺、互聯網和銀行系統。它是一個中間服務,使客戶更容易在連接到電子商務支付閘道的網站進行購物支付。
第三方支付是電子商務重要夥伴
在線支付方式的誕生在一定程度上改變了消費者使用現金的習慣。現在在超市、便利店購物時,無論是購買普通必需品還是奢侈品,消費者都可以在線支付。通過互聯網連接的行動裝置在線第三方支付使交易過程比以往更加容易,特別是為消費者節省不少時間。所有付款金額將保存在使用者交易歷史記錄中。任何時候使用者都可以跟蹤、查找,以便更好地控制自己的財務。這是使用者合理平衡財務的優勢。目前年輕消費者傾向於使用網上銀行、電子錢包、二維碼等。用於電子支付。因此如果企業不更新採用這種交易模式,在面臨銷售過程中將面臨無數不利因素。從長遠來看,傳統企業無法與電子商務平台競爭,因為他們正在逐漸對商品的質量和各種支付方式做的更方便安全,使客戶的競爭產生信心。
政府對第三方支付平台管理的看法
大陸在經濟快速發展下,有許多成功的金融創新,所謂的第三方支付平台在中國大陸如非銀行來做這方面的支付平台,即是第三方支付,如大家熟悉的微信或支付寶,他們是依照「非銀行支付機構網絡支付業務管理辦法」。而台灣因法令管理嚴格,把第三方支付和電子支付以及電子票證分為了三個不同的體系管理。直到2015通過「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即俗稱的「電支條例」或「第三方支付專法」,但還是無法周全,在2020 年有通過變動幅度最大的修法,修法內容主要目是把「電子支付」、「電子票證」二合一。由此我們的第三方支付平台發展受到許多限制。事實上第三方支付平台如在非主流的網站上付款時,個資訊息有被盜的風險。其系統穩定性和處理安全風險控管能力也是值得注意。金管會也規定我國的第三方支付服務業,不能做儲值和非實質交易下的帳戶間資金傳輸業務,純限於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且總金額不可超過新台幣 10 億元,否則就要取得電子支付機構的執照,由金管會比照金融機構監管。大大限縮了金融創新的可能,相對其安全性也比較高。